三、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法律適用
我國《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九條規定:“合同當事人可以選擇合同適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合同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按照本條規定涉外合同的準據法可以由當事人自行選擇,正像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可以自行規定相互間的權利義務一樣。這就是所謂意思自治原則或當事人自治原則。在實踐中,貨物運輸合同和租船合同應訂有法律適用條款,可以選擇雙方同意的法律,在一般情況下是有效的。提單上一般都印有法律適用條款、管轄權條款,根據自由選擇適用法律的原則,應當予以尊重。但是,上述條款對意思自治原則規定了限制,合同當事人不能協議排除應強制適用的法律。
在合同當事人沒有對合同應適用的法律作出選擇的情況下,即根據與合同有關的一切情況,如合同訂立地,合同履行地,當事人的國籍、住所或營業地,船旗國,貨物的所在地,對合同最有利益關系的法律,合同使用的文字,合同價款,使用的貨幣,仲裁或管轄地點等,確定哪一個國家與合同有最密切的聯系,就適用哪個國家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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