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主有選擇在海運規則范圍內更改提單的權利。然而有些貨主,在貨代人的煽動下,總是習慣于簽訂無實質內容的、事先備好的提單。通常由承運人提供的海運提單,不會具備貨主所期望的貨物運輸條款。
貨主對更改提單不應有所顧慮,因為在海運提單上作文章,對貨主頗多裨益。任何附加條款都有影響全局的力量。而且,特殊條款可以取代一般條款,,即如果以附加條款改變原條款,新條款有優先權。
海運規則認為,海運提單有三方面的作用:1、是承運人開出的貨物書面收據。2、是運輸合同;3、當是可轉讓提單時,它標示貨物名稱。
1975年gilmore&black出版的《海事法》(第二版),將海運提單解釋為,在全世界進行商品貿易活動時必需的一種單據。基本的海事規則包括運輸,承運人責任,戰爭險,共同海損等條款,極少對貨主有限制。國為原合同多出自海運法,并且是保賠/保險條款(p&i)的基石,任何承運人都不愿意作大的屐。
人人是窗口 處處是窗口浙江自貿試驗區引入中介機構開展海關稽核查一進境粵澳兩地牌車藏帶洋酒75支被海關截獲3C產品認證目錄調整表(2020新版)山東首票原產地自主聲明貨物 境外“零關稅”通關智能審圖助亞運物資高效通關香港設備運到深圳找專業清關公司上海海關啟動空運貨物進口分類通關改革